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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村宅基地“一戶多宅”的確權需結合歷史成因、現行政策、分戶條件等綜合判定,核心原則是“尊重歷史、分類處置、保障權益”。以下是具體確權規則與操作路徑,結合2025年新政策與地方實踐:
一、確權前提:明確“戶”的認定標準
以戶籍為基礎:原則上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信息為準,戶口簿上的戶主作為權利人代表。
特殊分戶情形:
年滿18周歲且已達分家條件(如結婚、獨立生活),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示無異議的,可分戶確權。
因離婚、再婚等導致家庭結構變化,需重新認定“戶”的歸屬,避免重復確權。
二、合法“一戶多宅”的確權情形
1.分戶未分地導致的多宅
條件: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但未分戶,且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規劃,經村集體同意并公示無異議。
處理:補辦用地手續后,按實際使用面積確權登記。例如,兄弟倆未分戶但各自新建房屋,若總面積未超分戶后標準,可分別確權。
2.合法繼承形成的多宅
條件:通過繼承房屋取得宅基地,無論繼承人是否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。
處理:
本集體成員繼承:直接確權登記,在證書附記欄注明“繼承所得”。
非本集體成員(如城鎮居民)繼承:僅確權房屋所有權,宅基地使用權在登記簿中注記“該權利人為本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”,房屋滅失后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。
3.合法轉讓、贈與形成的多宅
條件:在本集體內部轉讓或贈與房屋,且受讓方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。
處理:辦理過戶登記后,受讓方確權一處宅基地,轉讓方需退出原宅基地或保留一處(需符合“一戶一宅”)。
4.歷史遺留問題導致的多宅
1982年《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》實施前:無論面積是否超標,按實際使用面積確權。
1982-1987年《土地管理法》實施前:超面積部分按當時政策處理后確權,如補繳費用或調整邊界。
三、違法“一戶多宅”的處理方式
1.超占面積的分類處置
符合規劃:
1987年后超占部分:按當地標準補繳土地有償使用費,確權批準面積,超占部分在登記簿中注記“待后續處理”。
2014年后超占部分:原則上不予確權,需自行拆除或退還集體;若符合規劃且無法拆除,可有償使用但不得翻建。
不符合規劃:如占用基本農田,超占部分不予確權并限期拆除。
2.非本集體成員占用宅基地
因扶貧搬遷、地質災害安置等政府行為:退出原宅基地后,可確權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。
非因政府行為:
2014年前購買或繼承:確權房屋所有權,宅基地使用權在登記簿中注記“非本集體成員”,房屋滅失后收回。
2014年后違法占用:一律不予確權,限期拆除或退還集體。
四、確權流程與關鍵材料
申請階段:
提交材料:戶口簿、身份證、宅基地權屬證明(如老土地證、建房審批文件)、繼承公證書(如有)、村集體同意分戶證明(如有)。
特殊情況:無權屬證明的,需提供村委會出具的歷史使用證明并公示30天無異議。
審核與測量:
鄉鎮政府審核:核查“一戶一宅”條件、面積是否超標、是否符合規劃。
專業測量:由測繪機構實地測量宅基地邊界與面積,繪制宗地圖,誤差需控制在±5cm內。
公示與登記:
公示7-30天:在村內公告欄公示確權結果,接受村民監督。
登記發證:公示無異議后,頒發不動產權證書,注明多宅形成原因及超占面積處理方式。
五、地方實踐案例參考
伊寧市(新疆):
超占面積處理:可拆分給符合條件的子女確權,或自愿有償退出;不愿拆分或退出的,超占部分按有償使用處理。
歷史遺留多宅:1987年前建成的,按實際面積確權;1987年后超占部分,一類控制區高按0.9畝、二類控制區按1.2畝確權。
瑞安市(浙江):
1993-2014年建成的多宅:符合規劃的,按違法建筑面積補繳罰款(10-300元/㎡)后,批準面積內確權。
2014年后違法多宅:一律按現行政策處理,不予確權。
六、注意事項與風險提示
避免重復確權:同一宗宅基地上多個房屋屬于不同權利人的,需明確分割協議或按共同共有登記。
保護婦女權益:農村婦女因婚嫁取得新宅基地的,需注銷原宅基地使用權,避免“一戶多宅”。
動態監管:確權后若房屋滅失或宅基地閑置超2年,村集體有權收回。
爭議解決:邊界糾紛優先通過村委調解,協商不成可申請行政裁決或司法訴訟。
總結
農村宅基地“一戶多宅”確權需遵循“依法依規、尊重歷史、分類處置”原則,通過補辦手續、有償使用、繼承注記、拆除退出等方式實現合規化。建議農戶主動配合測量與審核,提供詳實材料,同時關注地方政策差異(如伊寧市、瑞安市的特殊規定),確保權益大化。對于無法確權的違法多宅,應盡早整改以避免法律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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